中汇观点|递延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个人所得税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上期探讨了企业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政策,本期我们将对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进行简要分析。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是否需要纳税或何时纳税,税收政策也几经变化。由于个人并未取得现金支付,取得的是股权支付,而税务机关又不支持非货币性资产完税,因此需要额外准备现金缴纳税款,对于个人而言困难较大。2015年,《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重新进行了明确,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才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与企业递延政策不同的是,企业是在5年内应均匀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只需自行制定计划即可,可理解为递延5年纳税。
个人技术入股其实质也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一种形式,可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财税〔2016〕101号文中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个人股权奖励可分期或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
股权奖励实质是以股权的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或者是先发奖金然后向企业投资,具有一次性奖金和非货币形式两个特征。目前对股权奖励有两个政策口径:
一是《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存在非货币特征,对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在5年内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考虑到投资的风险性,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二是《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奖励,不能享受递延政策,而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该政策仅适用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对于其他企业,目前仅对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规定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又称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相似的是,也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领取。单位支付部分应属于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为鼓励企业办理年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取得年金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对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该政策试点一年,但目前并未废止,2019年6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将原税目“其他所得”变更为“工资薪金所得”。
以上是对个人所得税中递延纳税政策的简要概况分析,如有遗漏,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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